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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李春聚与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聚,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1766号原告李春聚,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伟,经理。原告李春聚诉被告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坤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聚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份开始在坤霸公司上班,被告尚欠原告2610元工资,并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610元。被告坤霸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李春聚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坤霸建材有限公司务工,后坤霸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尚欠2610元未付,于2016年2月3日向李春聚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春聚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610元)”。后经李春聚多次催要未还,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坤霸公司支付劳务费261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坤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清偿。坤霸公司欠李春聚劳务费2610元未付,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李春聚要求坤霸公司支付劳务费26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聚支付劳务费26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