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建国、秦丽娜、郑福林、黄丽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国,秦丽娜,郑福林,魏虎正,黄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秦丽娜,女,汉族。被执行人郑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魏虎正,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丽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国、秦丽娜、郑福林、黄丽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