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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爱军、吉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罗爱军,吉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61号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爱军。被告:吉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军、吉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