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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费洪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洪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695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星。委托代理人:周丽霞、李瑞德。被告:费洪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洪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