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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丹、黄圆月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罗丹,黄圆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86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罗丹,男。被申请人黄圆月,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规定,于2012年5月20日在桑梓镇卫生院生育了第一个女孩,于2013年4月17日在冷水江市冷钢医院违法生育了第2个男孩,两人于201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该夫妇生育的两个子女均系非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19010104-1号、第190101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25460元。2016年6月27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丹、黄圆月的银行存款25460元及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丹、黄圆月的银行存款2573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卫华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