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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天军与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军,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赵天军,男,1971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张文礼,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军诉与被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天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赵天军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66元,退还其1183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