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4986号原告潘某,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玲,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姜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姜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公安户籍信息显示被告居住地为本市��武区新庄村x号x幢403室,原告对此并无异议且同意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洪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倩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