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许亚萍与泰州市姜堰区开泰农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亚萍,泰州市姜堰区开泰农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亚萍。委托代理人:曹旭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开泰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秦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元峰,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勇,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许亚萍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开泰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亚萍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许亚萍求医履行了请假手续,而且是长期病假,假期自2011年4月10日开始,但到期日期并非许亚萍自己写的,而是用人单位自行添加的,许亚萍并不知情。(二)开泰公司在其休病假和产子期间制订规章制度,许亚萍对该规章制度不知情,开泰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未送达许亚萍本人,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许亚萍不适用。(三)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二审法院故意曲解除法律,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开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许亚萍2011年4月以需要住院治疗为由向开泰公司请假,请假条明确记载请假时间是91天,不存在许亚萍所讲的单位领导同意康复后工作,开泰公司对其怀孕不知情,直到本案一审,许亚萍才说是在香港生育二胎。(二)许亚萍请假逾期既未续假也未回公司上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过开泰公司通知后仍然未履行续假手续或者到单位上班。2011年9月5日,开泰公司通知许亚萍单位已经制订了规章制度,并且告知其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以许亚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论从程序、形式、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不仅通过张贴上墙,对其内容也通知了许亚萍。对许亚萍的送达方式方面,首先开泰公司是通过电话通知许亚萍,电话号码是单位为其充值话费的工作电话,一个是无人接听,一个是关机。其次,开泰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向许亚萍的父母、公婆及其丈夫经营的咖啡店,分别送达了关于许亚萍逾期未归的通知及关于许亚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告知书,这两份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作为许亚萍本人没有理由不知道上述内容。另外开泰公司还通过他人电话通知许亚萍的丈夫上述内容,开泰公司已经穷尽所有方式,但许亚萍仍然不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开泰公司依据合法通过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许亚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许亚萍是否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问题。本案中,许亚萍以需住院治疗为由,向开泰公司请病假91天,假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期限届满后,许亚萍未上班亦未续假。许亚萍认为,其已向单位请长期病假,单位领导同意其康复后回单位工作,请假条上的截止日期并非其所写,而是单位后添,其不知情,故其并未请假逾期。但从常理来说,请假应当明确事由和请假期限,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不能明确具体请假期限的,也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其虽称对请假条上的截止日期不知情,但用人单位在其请假期满后多方设法通知其本人上班,却未能联系上。2011年7月22日,开泰公司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许亚萍的公婆、父母及其丈夫所在的迪欧咖啡店工作人员送达《关于许亚萍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考勤通知》,告知许亚萍,按照省公司相关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规定,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7天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许亚萍接通知后立即向公司说明理由,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已经明确告知了许亚萍的假期逾期,但许亚萍仍未能及时向公司说明理由,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至2011年9月8日开泰公司对许亚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时,其连续旷工时间长达50多天,二审法院支持开泰公司关于许亚萍长期旷工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二)关于开泰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与许亚萍的劳动关系问题。许亚萍认为其对开泰公司制订规章制度不知情,且未向其告知。但开泰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有效。因开泰公司无法得知许亚萍的下落,而许亚萍与其亲属保持有联系,开泰公司向其亲属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通知书及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其本人的送达,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本人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事等需要请假,应履行相关的请假审批手续,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普通劳动纪律常识。许亚萍作为劳动者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鉴于许亚萍存在上述长期旷工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开泰公司依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许亚萍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两条款规定均是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辞退。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许亚萍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许亚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亚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审 判 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