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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2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唐东村村东(供销社营业楼)。经营者韩建军,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海亮,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