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效顺与田志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顺,田志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556号原告李效顺。委托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负责人李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春蕾,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顺诉被告田志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效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效顺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