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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41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蔡菊新,海门市东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离婚条件暂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祁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