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41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蔡菊新,海门市东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离婚条件暂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祁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