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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传国与盐城市圣菲特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传国,盐城市圣菲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219号原告:田传国,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盐城市圣菲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义乌商贸城A幢1020室(7)。法定代表人:单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传国诉被告盐城市圣菲特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传国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盐城市圣菲特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传国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传国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圣菲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传国负担。书记员  孙婉霞书记员孙婉霞石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