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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孙彦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孙彦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113号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桃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彦彬,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彦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彦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更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