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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季秀玉与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秀玉,赵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662号原告:季秀玉,务工。委托代理人:陈凤呈,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兵,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秀玉与被告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秀玉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