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法定代表人王荷新,该公司总经理。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纽洁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忠伟。被执行人吴江市英姿服饰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吴学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学丰。申请执行人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均于2015年9月14日解除。二、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售后回租设备(喷水织机215台,供应商为胶州市金三阳纺织机械厂,规格型号为230)。三、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754890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以实际返还时确定)。四、被告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对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20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684元,由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07574元,执行费为56438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吴学丰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等款项,如有剩余,本案可参与分配。案涉喷水织机,现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吴学丰名下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等款项,如有剩余,本案可参与分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控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