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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4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淮阳县安岭镇朱楼村。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没有责任心,打工挣得的钱在外面沾花若草,从不往家寄钱,甚至有第三者直接打电话谩骂原告原告让被告解释,被告不但不认账,还动手打原告长此以往,原告患上了精神抑郁症,多次送医院治疗,一度生活无法自理,而被告不管不问,不管原告的死活,被告不听,骗原告向亲戚借钱做生意,结果离家出走,没有音信,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依法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四个子女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女朱雪杰(2000年6月出生),次女刘小娜(2001年5月出生),长子朱政文(2008年11月出生),次子朱政武(2008年11月出生),四个孩子现随其奶奶生活。原告患有抑郁症。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没有责任心,打工挣得的钱在外面沾花若草,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到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且被告未向本院陈述意见,应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士林审 判 员  耿华光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