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暂居韩国)。委托代理人:张莉,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张某因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0214民初1566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逄春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