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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永兰、陈林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王永兰,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陈林,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永兰,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608-3。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林、王永兰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6年1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新华立公司重整一案,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