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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梁昌莲梁某与罗正高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莲梁某,罗正高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62号申请执行人梁昌莲梁某。被执行人罗正高罗某。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梁昌莲梁某申请罗正高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44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正高罗某应支付申请人梁昌莲梁某案款22000.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正高罗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因被执行人罗正高罗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9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黄学军审判员 黄   晋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文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