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思瑶与赵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瑶,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李思瑶。被执行人赵祥。李思瑶与赵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思瑶于2015年6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祥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思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