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7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林思敏与梁玥、佛山市顺德区竣富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敏,梁玥,佛山市顺德区竣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497号原告林思敏,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621。委托代理人卢宇斌、张明君,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华,公民身份号码×××101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竣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颖。原告林思敏诉被告梁玥、佛山市顺德区竣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富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玥因资金周转原因在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与被告梁玥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5年8月17日至11月16日),借款月利率1.4%。同时,双方约定若被告梁玥逾期归还借款的,须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约定利息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梁玥清偿之日止。同时,就上述债务双方已到顺德区房管部门对被告梁玥的三处房产(顺德区大良街道广珠路南1号金海山语花园5座103、203、303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梁玥未能在约定期限清还借款本息,且经过原告的多番追讨后,被告梁玥仍拒绝清还上述借款,被告梁玥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另查,被告竣富贸易公司自愿为被告梁玥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竣富贸易公司应当对被告梁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两被告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两被告没有依约定清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为违约,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500000元、利息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0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3.原告对被告梁玥在抵押登记范围内的三处抵押物(顺德区大良街道广珠路南1号金海山语花园5座103、203、303号)在判决确定的两被告应清偿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梁玥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竣富贸易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资料打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原件1份、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2份、抵押合同原件1份、保证合同原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3份、他项权证原件3份(原件核对退回),证明被告梁玥向原告借款,并提供房产做抵押,被告竣富贸易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律师费发票原件1份、律师费收费标准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情况。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因需要资金周转,被告梁玥于2015年8月13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梁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1.4%;如果被告梁玥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则以上述约定的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梁玥逾期还款,原告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催收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的服务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梁玥承担。双方还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梁玥以其名下的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广珠路南1号金海山语花园5座103、203、303号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另,原告与被告竣富贸易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竣富贸易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告梁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竣富贸易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梁玥于2015年8月14日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被担保债权数额共为500000元,登记时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是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0元出借给了被告梁玥。被告梁玥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经追收无果,遂支付了25000元律师费委托律师于2016年5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玥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玥向原告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梁玥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内(2015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6日)三个月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4%计算为21000元;2015年11月17日起,被告梁玥逾期还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月利率2%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即从2015年11月17日起,被告梁玥应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梁玥逾期还款,导致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梁玥承担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玥以其涉案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优先受偿顺序及优先受偿额应以登记为准。被告竣富贸易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玥、佛山市顺德区竣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林思敏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21000元,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梁玥、佛山市顺德区竣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林思敏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三、原告林思敏对被告梁玥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广珠路南1号金海山语花园5座103号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23206-1号)、金海山语花园5座203号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23206-2号)、金海山语花园5座303号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23206-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的债权得到受偿后,如有余款则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优先受偿额为500000元;四、驳回原告林思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3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应在归还上述借款时一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