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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7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339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