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7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339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