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春友与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友,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132号原告孙春友,男。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大通办事处中心委。法定代表人王玉兰,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友诉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友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春友承担。审 判 长 张洪霞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代理审判员 吴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