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汉峰木材经营部、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汉峰木材经营部,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峰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建材市场A-45。经营者:芦秀元。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凤城三路198号佳馨花园20幢1单元12102室。法定代表人:梁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峰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汉峰木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40748.6元及截止至今日逾期违约金697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911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72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2587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