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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李思敏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李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甘08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3日。被执行人李思敏,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1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李思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时,被执行人外出,经向所在村委会调查,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临控被执行人,至今未果,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