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桂永与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永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保顺申请执行人王桂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共计9678.40元。因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