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涂福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福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福全,经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薛建东,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福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福全及辩护人薛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涂福全持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40×××64的金穗贷记卡、兴业银行卡号为48×××05的威士标准双币信用卡、中信银行卡号为62×××75的信用卡、工商银行卡号为42×××95的牡丹贷记卡、华夏银行卡号为62×××63的信用卡、中国民生银行卡号为62×××30的信用卡、广发银行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平安银行卡号为53×××35的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提现未能足额偿还,其中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989.86元(以下币种同);透支兴业银行信用卡本金73926.49元;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50428.21元;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44845.63元;透支华夏银行信用卡本金18303元;透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118419.19元;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40970.29元;透支平安银行信用卡本金115159.04元。涂福全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经上述八家银行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本息。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福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应予处罚。被告人涂福全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涂福全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涂福全对指控的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涂福全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其办理信用卡透支是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并不是出于挥霍的目的;申请8张信用卡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手段,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才导致不能还款。2、涂福全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3、涂福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涂福全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涂福全持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40×××64的金穗贷记卡、兴业银行卡号为48×××05的威士标准双币信用卡、中信银行卡号为62×××75的信用卡、工商银行卡号为42×××95的牡丹贷记卡、华夏银行卡号为62×××63的信用卡、中国民生银行卡号为62×××30的信用卡、广发银行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平安银行卡号为53×××35的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提现未能足额偿还,其中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29989.86元;透支兴业银行信用卡本金73926.49元;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50428.21元;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44845.63元;透支华夏银行信用卡本金18303元;透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118419.19元;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40970.29元;透支平安银行信用卡本金115159.04元,以上共计492041.71元。涂福全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经上述八家银行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本息,并将手机关机以逃避银行的催收。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涂福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涂福全的供述,供认其总共透支八家银行信用卡,从2014年6月开始就没有再还款;2012年开始欠外债200多万,2013年底开始资不抵债,房子、车子全部被法院查封了,其也没有经济收入,所以才透支信用卡的钱,用下一张信用卡还上一张信用卡的钱;八家银行多次打电话到其办卡留的号码155××××7777催收过,也发了催收短信,有些银行给其邮寄了催收通知书,有些银行还上门催收过,但其都没有还款;那些银行老是打其155××××7777的手机号码催收,其受不了就把手机关机了的事实。2、证人夏某的证言、农业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信用卡办卡资料、催收记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证实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涂福全信用卡合计透支本金29989.86元,经银行多次电话、信件、上门催收仍未还款的事实。3、证人尹某的证言、兴业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信用卡办卡资料、催收记录,证实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涂福全账户累计欠款本金73926.49元,2014年5月25日起未有还款记录,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信件、上门催收后仍未再还款的事实。4、证人徐某的证言、工商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办卡资料、历史账单、催收记录,证实截止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涂福全透支信用卡本金44845.63元,从2014年5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之后就再没有还款了,之后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寄信件、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涂福全都没有再还款;涂福全办卡时留的手机号为155××××7777的事实。5、证人黄某的证言、华夏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办卡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实截止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涂福全透支信用卡本金18303元,从2014年5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2500元之后就再没还款,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催收,涂福全没有再还款;涂福全办卡时留的手机号为155××××7777的事实。6、证人温某的证言、中国民生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办卡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账户资料,证实截止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涂福全在民生银行合计透支信用卡本金118419.19元,经过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仍超过三个月以上未还款,涂福全办卡留的手机号为155××××7777的事实。7、证人王某的证言、广发银行报案材料、历史账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被告人涂福全于2014年5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就再也没有还款了,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至今未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0970.29元的事实。8、证人林某的证言、平安银行报案材料、历史账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被告人涂福全于2014年6月3日之后就再没有还款,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信件向他催收,至今未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5159.04元的事实。9、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涂福全叫其去鹿城农商银行贷款30万元,贷过来的钱给他用,因为当时涂福全自己已经贷了30万,他不能再贷款,所以叫其去帮他贷款,2012年涂福全从鹿城农商银行贷出来后到2013年没有钱还本金,就一直拖着,后来还了3万,欠着27万的本金一直没还的事实。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涂福全去鹿城农商银行贷款30万元,其给他担保;2014年接到银行电话跟其说涂福全的贷款利息没存上去,叫其跟涂福全说一下,其跟涂福全说过的事实。11、证人董某(系被告人涂福全的前妻)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和涂福全在外面欠了三四百万的外债,能借钱的朋友那里都借光了,都没法再借钱了,当时其和涂福全又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基本上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涂福全就跟其说他去办几张信用卡,他说信用卡好办,可以先用信用卡的钱,后来涂福全都是用下一张信用卡的钱还上一张信用卡的钱;其和涂福全于2014年8月4日签字离婚,未离婚前的财产只有一套滨海工业区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永丰家园13幢1004室)以及两辆被查封的车子,当时其和涂福全欠了吴彩平70多万,2013年8月份被法院查封了的事实。12、(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185、186号民事判决书,(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74、284号执行裁定书,(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涂福全于2013年3月15日、5月24日被本院判决偿还吴彩平借款本金62万元、偿还陈月有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涂福全所有的两辆轿车于2013年8月23日被本院查封;涂福全农行卡内存款80303.93元于2013年10月14日被本院扣划。1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涂福全系被动到案的查获经过说明。14、被告人涂福全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涂福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福全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予较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其他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福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涂福全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本金29989.86元;退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3926.49元;退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中心本金50428.21元;退赔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本金44845.63元;退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金18303元;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金118419.19元;退赔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本金40970.29元;退赔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5159.04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星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高翔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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