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承得与谢荣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得,谢荣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承得,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谢荣乐,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承得与被执行人谢荣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