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法定代表人蒋友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38号9幢。法定代表人叶来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故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市闵行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签订《单位工程分包联营协议书》一份,约定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的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1-3号厂房工程的钢结构工程交由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后双方发生纠纷。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认为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结欠其工程款未付,故诉至原审法院。上述协议中,双方对于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未有约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昆山市巴城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