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71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西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耿明军审 判 员 姚东生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恒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