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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71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西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耿明军审 判 员  姚东生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恒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