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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与阙立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阙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华。委托代理人王鹏宏。被执行人阙立锋。现因犯挪用资金罪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中。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阙立锋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阙立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二百二十五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元八角,责令阙立锋退赔被害单位无锡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因阙立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阙立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阙立锋未自觉履行。至被执行人阙立锋依住所地执行发现阙立锋因犯挪用资金罪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阙立锋均无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阙立锋名下有苏B×××××号车辆,本院(2016)苏0205执549号案件已于2016年3月9日予以查封,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轮候查封,因该车辆已设置抵押登记,且执行未能找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经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阙立锋名下无房地产。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阙立锋无对外投资。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阙立锋无住房公积金。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阙立锋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252256.8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5000元暂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华盛公司通报后,华盛公司没有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阙立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但是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阙立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盛公司不能提供阙立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245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阙立锋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盛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阙立锋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吕全兴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剑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