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琳敏与郭秀广、盐山县天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琳敏,郭秀广,盐山县天阔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106号原告:许琳敏,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秀广,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盐山县天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阔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南杨庄村。负责人:张长潭,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9层。负责人:艾军,总经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琳敏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秀广缺席无答辩。被告天阔运输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缺席无答辩。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9时,许琳敏驾驶津G×××××号车沿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常郭路口北100米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与公路东侧的路牙石相撞,致车辆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郭秀广驾车相撞,造成许琳敏及其乘车人战海礼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许琳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秀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乩海礼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许琳敏黄骅开发区博爱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头外伤、闭合性胸外伤、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右髌骨骨折、双膝软组织挫伤。另查:许琳敏驾驶的津G×××××号车登记车主为薛小平,实际车主为乩海礼。郭秀广驾驶的冀J×××××/冀JFQ**挂号车登记车主为天阔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车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挂车5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董国梁的损失有:一、医疗费4617.9元。(依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收费收据等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原告住院4日,主张按每日1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护理费574元。(结合原告的伤情,支持其住院期间由一人护理,护理标准为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年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四、误工费11548元。(原告提交了工资表、误工证明、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月平均工资为2887元,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认原告误工时间为120日)五、交通费500元。(依据原告的住所地及住院情况,法院酌定)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7639.9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郭秀广驾驶的冀J×××××/冀JFQ**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由被告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下按受伤人员医疗费比例赔付原告1334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4343元,其余损失11962.9元由被告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30%赔付原告3589元。被告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共计赔付原告9266元。被告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郭秀广、天阔运输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郭秀广、天阔运输公司、永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FQ**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许琳敏各项损失共计9266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郭秀广、盐山县天阔运输有限公司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三、驳回原告许琳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