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灿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灿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5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灿,男,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吴某安等人在“曹窝内莲花形”山场兴建永丰县陶唐乡园内村煤矸石建材厂并办理了该山场3.75亩林地的使用许可。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灿以30万元的价款从吴某安等人手中受让了该砖厂。同年4月,因砖厂需扩建,刘办理了该山场5.25亩林地的临时占用许可(含2008年4月30日吴某安等人已审批的3.75亩林地)。在随后的生产过程中,需煤矸石和黄泥土作原材料来生产成品砖,为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其擅自在该砖厂后面的“足碗仔、寒毛角”山场进行采挖,非法占用了大量林地。2013年6月10日,刘某灿仅办理了“足碗仔、寒毛角”山场上3.5亩林地的临时占用许可。2014年10月,砖厂因经营不善而停业至本案案发。经鉴定,刘某灿非法占用特别灌木林地即防护林面积为11.2亩,属国家公益林。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灿主动配合侦查人员至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和勘验。2016年5月20日,其已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砖厂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林权证、园内煤矸石砖厂合同书、砖厂租用范围图、采矿许可证、使用林业申请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责令停止违法征占用林地通知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收入票据、移送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的证明、常住人口查询,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滢、吴某安、刘某斌、吴某金、吴某来、吴某明、李某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灿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永丰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陶唐乡园内村煤矸石厂占用农用地案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少批多占的方式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1.2亩用于生产红砖,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并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灿主动到案发现场指认,帮助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违法所得15000元已退缴,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正勇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