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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汐,陈旭阳,陈楚,泉州市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17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申捷,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汐,女,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陈旭阳,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被告:陈楚,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被告:泉州市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汐、陈旭阳、陈楚、泉州市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为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