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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黎勇与黄爽黄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勇,黄爽黄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黎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爽黄爽,广西柳州人。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黎勇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黄爽支付案件受理费1529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爽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5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荣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韦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