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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小娇与许善敏、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娇,许善敏,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618号原告:黄小娇,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东塍镇西楼村1-75号。身份证号码:332602197902155825。被告:许善敏,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村长安路193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10061255。被告: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4Q1X9。法定代表人:张庆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开发大道226-234。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鲍君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娇与被告许善敏、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小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小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