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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207号原告:刘某,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育才街**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60********。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