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雪华与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华,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华。被执行人许明建。被执行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影院片区。法定代表人许明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华与被执行人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许明建缴纳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3776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在福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福鼎市房地产管理所以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到,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城区南大路的地块以及被执行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建都·福鼎新天地广场”项目未售商品房共计14套,房号为327-340系被执行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668号房产系被执行人许明建与他人共有,本院依法另案轮候查封,但本院目前无处置权,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3)温苍执民字第2251-1号、(2016)浙0327执142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明建、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上述财产本院有处置权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4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