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飞与被告苍南县米尔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苍南县米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63号原告张飞,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苍南县米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浙闽物流中心对面中亚饲料厂三楼。本院在审理张飞与被告苍南县米尔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巨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