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陈龙辉、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陈龙辉,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655420-2。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兵,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罗巍,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陈龙辉,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226214-6。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被告陈龙辉、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龙辉、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5,3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祖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