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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守梅与李姣、李叶、襄阳车豪生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梅,李姣,李叶,襄阳车豪生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梅,女。被执行人李姣,女。被执行人李叶,男。被执行人襄阳车豪生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守梅与被执行人李姣、李叶、车豪汽车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由于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多个债权人,且被执行人李姣已涉嫌诈骗正在诉讼中,被查封的财产是否为赃款赃物,待刑事判决确认,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守梅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化审判员 刘泽震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