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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小光与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光,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89号原告:刘小光,个体工商户,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雅芝。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三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柴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继红,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鸿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超,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系该支行职工,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光与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光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9元,减半收取12254.5元,退还原告刘小光12254.5元。审判长艾令起代理审判员丁晓娟人民陪审员牛志良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