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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沙坪坝区凤梧食品超市、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梁某某,沙坪坝区凤梧食品超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047号原告姚某某,女,201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儿童,住重庆市石柱县。法定代理人姚某甲(原告姚某某之父),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凤梧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下街**号。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沙坪坝区凤梧食品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