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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财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宋根、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某某,宋根,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139-2号申请人查某某。法定代理人查天安。被申请人宋根。被申请人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刘镇村。申请人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根、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宋根驶的鲁V7****号重型货车一辆。现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6000元后将对该车解除扣押。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申请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V7****号重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陪审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