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财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宋根、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某某,宋根,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139-2号申请人查某某。法定代理人查天安。被申请人宋根。被申请人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刘镇村。申请人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根、青州市龙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宋根驶的鲁V7****号重型货车一辆。现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6000元后将对该车解除扣押。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申请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V7****号重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陪审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