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陈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吴某,陈敬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何灿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唐喜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法定代理人吴斌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敬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公民身份号码×××205X。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陈敬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吴某已签订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已预交147.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50元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文东审判员 文 坚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