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夏德朋与武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朋,武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36号原告:夏德朋,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夏洪峰(系夏德朋之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夏德朋。担保人:侯娟(系夏洪峰之妻),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武奎,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朋诉被告武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德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武奎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原告的担保人夏洪峰、侯娟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德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奎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西侧春店路南侧金龙同际商贸港第11幢1层120铺;二、查封担保人夏洪峰、侯娟共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南侧民安路东侧利达财富广场2#楼104、105商铺;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