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邹春颖与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颖,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邹春颖,女,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高建明,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春颖与被执行人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建明于2016年12月1日交付申请人12948.00元,利息1000.00,诉讼费107.00元,执行费96.00元,若被执行人高建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息。经申请人邹春颖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高建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邹春颖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