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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聚华与李现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华,李现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030号原告李聚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华与被告李现辉宅基地他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聚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聚华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