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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德化县昕晟堂陶瓷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523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李甲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德化县昕晟堂陶瓷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德化县。经营者:颜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昕晟堂陶瓷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