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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晓羽与被执行人腾志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羽,腾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羽,女,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身份证号:220724199110173641被执行人腾志伟,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镇山村。身份证号:220724198705296013申请执行人刘晓羽与被执行人腾志伟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告刘晓羽于被告腾志伟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后男孩腾子剑,2010年10月9日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70元,(每月70元一直不更变),此款自2012年9月1日始至子女独立时止,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三、家中现有财产2012年承包1垧地包米、2012年6垧地花生、四轮车一台、摩托车一台、电脑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32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均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分割。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腾志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